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9篇
2024-09-30 00: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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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9篇

论法精神读书笔记。

每个人阅读作品时都会有自己独特的领悟。记录下自己的感受和思考,让自己更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想法和感觉。我们精心整理的“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将激发你的思考,希望你能持续关注我们的更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篇1)

趁着暑假,我在读了孟德斯鸠的着名论作《论法的精神》后,除了谈一谈对《论法的精神》这本书的读后感,还会说一下通过这本书,我对中国当代政治建设的一些思考。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着作。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着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同时也是法国资产阶级着名的法学家。孟德斯鸠以他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见解,通过这部着作详细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中,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基础,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决定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利是被得到充分的保护的。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世界万物是由一个最根本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以及存在物彼此间的关系。万事万物有着最根本的联系,即规律,而法的精神就是这种规律和规则,其精神就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间的关系中的秩序规则。该书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了探讨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即人类生活中法的精神。因为人作为智慧存在物,总是不断违背上帝制定的规律而更改自己制定的规律,作为社会动物,总是忘本和忘记自己,由此需要宗教、哲学以及法律来督促他们尽责。

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如同他的着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一是区分功能,二是平衡功能,三是制约功能,四是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

看完这一部书之后,猛然清醒了许多,对于世界,特别是人类世界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我明白了原来人类社会也会存在一种普遍的真理和理性,这种理性和真理只有在一个健康的土壤中才会真正茁壮的生长。我们现在已经有了阳光,我们需要做到的,就是用自己的一切去培育出这种健康的土壤,让我们自己也可以在孟德斯鸠几百年之后得到我们自己的理性果。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篇2)

在书中,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然而,马克思认为:“对于孟德斯鸠的幻想‘法的精神’,林格用一句话‘法的精神即是所有权’,就把它全部_了。”那么,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呢?

是公平吗?书中认为,法律是首先为了维持立法者所代表之团体利益而制定;其次更是为了维持自身的发展而制定的。就此论断而言,法律显然无法超越个体(包括个人和团体)自身利益的羁绊。但公平要求做到不偏不倚,所有的参与者(人或者团体)的各项属性(包括投入、获得等)平均平等。个体之间利益不可调和的矛盾,决定了法律自制定起,就不带有公平属性。孟德斯鸠也认为:“所谓的平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结果平等(不可能的);第二,起点平等(也不可能);第三,机会平等(不完全可能);第四,规则平等(比较可取)。”

那么,法的精神是正义吗?“正义”一词,在我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流淌着满满的道德味道。在西方,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柏拉图无异属于前者,而荀子则属于后者。无论是哪种主义的正义观,都显然不可能是法律所能捍卫的。国人似乎对正义有天生的狂热追求,格外推崇“路见不平一声吼”,然“扶不扶”的问题,在法律范畴里怎么处理都显得那么尬。

那么,法的精神是自由吗?人类似乎一生下来,就有追逐自由的本能与冲动。从装翅膀飞翔到换脑移植,人类不停地从广、深、宽、厚、长多个纬度探索扩张着自由度。孟德斯鸠认为,人类的普世自由便是凌驾众生,上帝因此为上帝。这样的普世自由在法律框架下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于是书中关于自由的另一句经典——“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传颂至今。

那么,法的精神是人权吗?人权这个词极具诱惑力,英吉利的《权利法案》,法兰西的《人权宣言》,美利坚的《独立宣言》,无一不是因为标榜人权而走上神坛。人权这个词也极具杀伤力,已经成为时下国际政治中最重要的筹码,先有伊拉克,后有利比亚,都是在人权的大棒下深陷动荡。然而,正如孟德斯鸠所言:“甘蔗若不使用奴隶劳动力就太昂贵了。”人权是被广泛区别对待的,自然也就难以支撑起法的精神。

如同居里夫人所言:“我相信我们应该在一种理想主义中去找精神上的力量,这种理想主义要能够不使我们骄傲,而又能够使我们把我们的希望和梦想放得很高。”这样的追求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也可见一斑。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长期战乱、苛政使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深受培根实验主义、笛卡儿理性主义影响的孟德斯鸠,怀揣着对一种新的理想社会治理方式的向往,倾其毕生所学,完成了这部传世之作。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的序言中用意大利文艺复兴早期的画家勒克莱•齐乔萌发与拉斐尔一较高下之雄心壮志时说的一句话作为结尾——“我也是画家”。在正文与序言之前,引用了古罗马诗人奥维德神话史诗《变形记》中的一句——“无母而生的孩子”。短短的这两话,便可揭示蕴藏在孟德斯鸠思想里向往美好的理想。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的出现也是源自人们对于美好理想生活的追求。因为追求政治秩序的稳定,人们通过法律来安排权力更替;因为追求社会治理的安定,人们通过法律来调整各类关系;因为追求家庭生活的和谐,人们通过法律来规范内外交往;因为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人们通过法律赋予了各种权利,并为之设计必要的保护……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是人,而人们对美好生活坚定信仰和孜孜追求,也是人类社会不断前行的源源动力。笔者认为,这种坚定信仰和追求,正是镌刻在孟德斯鸠笔下法的精神。只有坚守对美好生活的坚定信仰,法律才不会沦为世俗的契约主义、工具主义,而真正成为人们自觉的价值追求。

网络热议的唐山“教科书式老赖”事件中,作为受害人儿子的赵先生无奈说出“等待正义”,有深刻的悲凉,也有深深的向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愿12月4日上午回响在全国各地各式各样殿堂里的宪法宣誓声,能够久久地回荡在人们的心中。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篇3)

《论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最重要的著作,内容涉及广泛,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宗教、道德、哲学、历史、地理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了一幅广阔的思想画卷。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三种政体最突出的表现应当是人民的自由度是完全不同的。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强调了法律与自由的统一。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篇4)

法是源于事物性质的必然联系。读《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开篇的第一句话。世间万物都有自己要遵循的法则,也都有属于自己的法律。上帝创造世界,保护世界,熟悉世界,是因为他制定了规则,是因为他有智慧和权力。而造物主是人类的信仰,是希冀。所以,在这个世界之外如果要创造另一个世界,那这个世界不是永恒不变,就是灭亡。创造看上去是一个简单的事情,但是永恒不变的规律和法则则是维持它运作的基本条件。

规律无处不在,如果没有规则,这个世界将无法继续存在。在法律创制之前,就有了公平的关系。如果说人被成文法所规定的外,就没有公正了,那就是说,在圆还没有被画出之前,所有的半径都不相等。人在制定公正的法律之前,公正就已经存在并以确定了关系。但是不是说只能世界和物质世界管理的一样。同时,在兽类和植物相比较,兽类由于生理快感的诱惑,保持了它们的个性。所以,它们并不是完全地遵守自然法律。兽类没有人类的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优点。兽类没有人类所拥有的希望,也就不存在有期望。没有期望就失望,就不会有忧虑和恐惧,也没有烦恼。同时,没有欲望,它们就能很好的保护自己,对它们来说欲望只是为了繁衍。

自然法,顾名思义是在人类出现之前就有的法则。不是人类而经营,是源自生命的本质。自然法使得人类的脑海里树立起造物主的概念。是让人类获取知识而不是有多少现成的知识。在远古时期,人类会出去觅食,是自然法的原则;遇到危险想要逃脱,是自然法的规则;畏惧大自然,是自然法的规则;诱捕小动物,逃避大动物,是自然法的规则。而有了社会以后,人类置身于社会,彼此平等的观念逐渐消失,争斗开始。每一个国家拥有自身的力量,而国与国之间又想要得到彼此的东西,这样战争就出现了。战争出现,伤害的不只是人,还有基础设施。然而战争总要被规避,总要完结。就这样,为了减少伤害,人类制定了法律,规定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行为准则,与其在伤害中疗伤,还不如一开始就没有伤害。

在这其中,意志是很重要的连接方式。意志的一致性使得个体力量得以联合。法律的力量得以连接。而支配人类的行为的的法律就是人的理性。只要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是否有危害他人的行为,能够替人着想。就能真的做到守法。而国家的法律还应该和自然状况相连接。但是他们彼此的联系又是密不可分的。而政治法和民事法也没有分开的必要。法律的精神不在于它在哪一个领域,而在于他说产生的影响是否能够够真正的使各个事物涉及其中。使得其互相相依,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制约人的行为。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篇5)

早在学生时代,在法理老师的推荐下曾拜读过法学家孟德斯鸠的大作—《论法的精神》,那时只是粗浅的看了看。参加司法工作后,重读此书,受益匪浅,由衷的被这位法学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是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英勇进攻的坚强斗士。他的著述《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细读《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

在《论法的精神》里有这样一论段:“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由此可以看出,孟德斯鸠所阐述的法律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等等都有关系。书中以大幅片段,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他反对酷刑、主张适度刑罚,刑罚与教义相结合,利用舆论威慑阻止犯罪,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相关的无理的刑法。另外,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诸方面的论说。总之,孟德斯鸠的学说涉及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与以往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境界—公正的价值理念。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英国法学家丹宁勋爵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司法公正的标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只要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当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做出来的结论就应当是公正的。当然,具体的个案不同,每一类案件如何去量刑,每一类案件如何做出裁判结果,这要因案件所适用的具体的法律依据来因案而异。一个总的原则就是只要他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地履行法律的程序,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考量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出的判决就应该得到尊重,当然也应该是公正的。

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判决书来。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漏洞时,如何在当事人面前实现司法公正,对法官来讲既是一个难题,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实属不易,需要长期的磨砺和坚韧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对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拥有除法律之外的渊博知识,成为知识上的“贵族”;需要法官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须长期坚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为道德上的“贵族”。

司法公正的价值理念,应该是一名法官不可缺的法律信仰。当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需要这样的价值理念作为指导,也即这样的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篇6)

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回答了这一问题。与一般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他的这种思想,实际上超越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本身的区别,站在另一个高度审视法律的价值。因为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普世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一、“法的精神”——一个综合性概念,而非法律本身

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司法工作者的初级境界。要深刻理解司法的最高境界,就要领悟“法的精神”到底是什么?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就是:“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追求司法的公正就要研究法的精神,而非法律本身,怎样做到把法的因素与社会因素有效结合、公正司法,是每个高水平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境界。

二、“法的精神”与公平正义

但怎样理解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在实践中是很难把握的。因为但凡裁判结果都是不可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总会有败诉的一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却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判决书来。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结果,但这种结果绝不是一个高素质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为这样做体现不出其应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于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漏洞时,如何在当事人面前实现司法公正,对法官来讲既是一个难题,也是体现其高超办案水平的时候。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对法律工作者理解司法公正很有帮助,因为他认为:“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有时候法律走过了头,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见的色彩;有时候就停下来,和感情、成见混合在一起。”可见,孟德斯鸠认识到法律经常会和感情发生联系,有时会产生冲突。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他认为,法律不能走过了头,只从感情出发。凡是一流的法官,这时就像禅师一样,在努力追求一种境界,他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

三、“法的精神”与严格执法

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对法律制定太多的例外规定,实际上就破坏了法律的原则的规定,其结果后患无穷。他举例说明:“查理七世说,他获悉在以习惯为准则的地区,诉讼当事人违背王国的习惯,在一个案子判决三、四、六个月之后才提起上诉;所以他规定,除非检察官有舞弊或欺诈情事,或是有阻碍当事人起诉的重大明显的原因,当事人应立即起诉。”因为有例外的规定,结果当事人在30年后还在上诉。

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与情理相冲突的时候,执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对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制定”一个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这种自由裁量权的随意行使,实际上否定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是一种“衡平”或“正当背离法律”的方法。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与严格依法办案的观念的联系十分密切,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法与情的冲突。

情理因素要不要考虑?法官在裁判时肯定要考虑,但是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是首要前提,不能为了个别案件裁判合乎情理而损害整个法治的尊严。法官在遇到法与情冲突的时候,并非毫无良策,只有舍弃法律规定的机械运用,在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社会因素,才能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

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实属不易,需要长期的磨砺和坚韧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对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拥有除法律之外的渊博知识,成为知识上的“贵族”;需要法官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须长期坚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为道德上的“贵族”。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对此作出了完美阐释。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篇7)

贵族是什么?想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番理解。在一些人眼中,贵族阶层是一群社会的寄生虫,食利者:生活奢华无比,愚蠢无知,依靠家族的实力和吃祖宗饭的人。但是,这种思想就有些片面。在历史的进程中每种阶层的出现都有其必然性和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贵族阶层也同样如此。

历史上的贵族阶层同样也为历史的进步与发展做出了不可泯灭的功绩,在读过《论法的精神》之后,我认为贵族的作用主要有三点:

一、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贵族起到了整合有限的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二、在封建社会的不断的集权的过程中,贵族起到的抵制封建皇权和宗教势力的扩张;

三、在战乱时代,贵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护佑劳动者,保存社会生产力的作用。

在生产力极端落后的封建社会中,他们所起到的作用是整合有限的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在当时人们对自然的改造能力相当有限的时候,在社会资源并不是很充足的情况之下,国家是无法通过向现在一样通过大范围教育来实现国民素质的提高。就像建国初期我们无法同时实现共同富裕一样,只能通过一部分特殊地方或阶层的优先发展,提高自身的素质与能力,然后在已扩散的形式逐步提高。而当时的贵族阶层就扮演了这样一种角色。他们占有大量的社会生产资料,有能力接受系统的教育。从而注定他们能够在历史的进程中担任一个具有巨大社会推动力的阶层。久而久之,随着时间的检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传承的重担就落在了贵族阶层的肩上。而随着这个责任的重担不断增加,社会的资源也不断向贵族集团靠拢。至于在后期贵族阶层不断地腐化、堕落。成为社会单纯的寄生阶层,我认为则是历史发展过程中,制度出现的一种惯性,一种异变。钱穆在《国史大纲》中就曾经提到过制度的精神与制度一样。当一个阶层,一种制度的中心的精神因素发生质变之后,那么他可能就只具其表,而失去其内在的精华。就像老子、庄子、孔子等一批贵族(虽然是没落的),他们对我国历史的进程中发挥的重大作用有人可以否认吗?他们的功绩是不可抹杀的。

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充满了贵族与皇权和宗教的斗争。每一个盛世的出现都是三种势力达到相对平衡的时期。在一个权力平衡的状态之下,往往是政治比较清明,社会生产力发展相对较快,人民生活相对安定的时期。在这种平衡的构建之中,贵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在元代之前,贵族在历史上都是一个相对比较活跃的阶层,皇权也并没有向后期那样,变成一匹脱缰的野马,一发不可收拾。但是,当蒙古帝国入主中原,中国的阶级构成发生巨大变动之后,再加上战争的破坏,中国的贵族阶层普遍衰落,逐渐消失于历史之中。同时中国政治进入了专制主义发展的高速时期。在明清之前,皇权并未发展到顶峰的时候,每个参政的贵族团体都力图通过自己的力量来影响当政者的施政。在为本团体争取利益的同时,统治者为了避免政治权利的丧失而时时保持警惕;同时,当时的宗教在发展的过程中占有大量的社会资源,贵族的参与也为社会保存了大量的而有效社会劳动力。这三种政治势力的平衡为封建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大的的作用。

孟德斯鸠在其作品《论法的精神》中就提到了贵族的这种监督作用。欧洲社会能够在封建社会时期一直保持相对比较民主的状态,贵族发挥了主要的限制君主权利的作用。当欧洲的路德教派的创始人在发表《九十五条论纲》被教会通缉的时候,对路德进行庇护的就是当地的大贵族。在这段时间内路德的创作活动和社会活动为以后路德教派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关于贵族阶层在历史的进程中,占有大量的人口与社会资源,在一个王朝的末期,为了争夺国家的统治权而不断进行的战争。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贵族对封建社会的统治阶层的更新和对人民的庇护作用。当一个封建王朝腐败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就会有大量的人们去寻找一个强有力的势力范围去寻求庇护。但战争爆发的时候,贵族在向农民收取一定代价的情况下,同时还会给予农民强有力的保护作用,士族大庄园有能力提供一整套封建社会生活需要的生产生活环境。,所以当一个国家发展到末期的时候,总会有大量的农民脱离国家而成为附庸而存在,而贵族为了自己的生存会努力培植自己自己的力量,客观上起到了保护作用,为人民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篇8)

《论法的精神》几乎是所有法学院推荐阅读的一本书。这本书诞生于1748年,是孟德斯鸠的晚年之作。初看题目可能以为是关于法律的一本书,实际上这是一本涉及政治、哲学等各方面的书。这本书包括综合性的西方的法历史常识,是一本史诗级的法律知识科普,相当于把中国从河姆渡时期写到法治全面的唐朝。同时,孟德斯鸠在本书中也展现了对于不同制度、宗教所匹配的政体论述视角以及独到的见解。

看题目就引出一个问题:什么是法的精神?如果直接看正文可能有所迷惑,但其实本书的副标题已经作出了解释:论法律与各类政体、风俗、气候、宗教、商业之间应有的关系,附加对罗马继承法、法国法律和封建法律的最新研究。法的精神其实就是法与各种事物的关系,法是基于人类历史,与气候、宗教和经济等各方面密切相关的。

孟德斯鸠先行论述了法与政体的关系,由此可见这部分是全书的重中之重。在这一部分中孟德斯鸠列举了许多欧洲国家进行论证,这在普及了读者欧洲历史知识的同时也需要读者具有一定的知识基础,否则可能觉得晦涩难懂。政体由性质决定、原则推进,政体可以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可以细分为民主政体与贵族政体。政体的性质主要在于权利与法支配的对象以及法与权利的支配者,政体的原则有美德(本书中的美德是指一种政治美德,是热爱国家、热爱平等。)、节制、畏惧与荣宠。孟德斯鸠也在论述法与政体的精神中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三权分立最先由英国洛克提出,在本书中,他对洛克的学说进一步发展完善,使三权分立原则作为本书的思想核心。他认为只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在孟德斯鸠论述法与地理环境的关系时,主要从气候、土质方面进行论证。说是地理环境对法的关系,其实这个关系是服务于人的。首先论证气候与土质对人的影响,再上升到人对立法的影响。例如:极度炎热的气候会使人没有一点儿力气,并使人的情绪持续低迷,没有伟大的信念,丝毫不慷慨、不通达。而印度人生活在热带地区,他们相信,万物起源于静和空,最后又归于此,他们追求绝对的无为。这是因为在酷热环境下,舒适因静止而生,痛苦因活动而致。在规律上讲,法律应当对抗气候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印度法律加剧了气候的不利影响:懒散。规定人民的土地要上交给君王。这就泯灭了人们的所有权意识。再说宗教与商业,文中有这样一段话:即使是最真实和圣洁的教义,如果不与社会福祉相结合,也会产生非常恶劣的后果。由此可以看出,在孟德斯鸠的思想中宗教确实没什么地位,如果宗教与社会福祉相冲突,他也会选择后者。在读这部分时,有一种“桥归桥,路归路”的感觉,就是孟德斯鸠直接在宗教信仰与现实政治划了一条界线。而贸易在孟德斯鸠看来,其实是促进和平与宽容精神的最好方法,而不仅仅是获取利益。

这本书是一部关于法的精神的百科全书,其经典的光辉不会随历史的传承而黯淡,其格局不会随科技的进步而狭隘,我们唯有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窥见人类智慧的冰山一角。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篇9)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1)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下,“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在实行贵族政治的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此外,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也有重要意义。

(2)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可胡作非为而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3)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4)法律与其他事物或现象的关系。孟德斯鸠在分析法律与居民谋生方式的关系时说:“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它出版后当时被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风靡一时。本世纪初期它又被译成中文,在中国资产阶级旧民主革命中发挥了启蒙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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